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2009)温江破字第1—1号
2009年6月15日,本院根据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新华阻燃剂总厂、中国建筑二局安装公司成都温江直属工程队等24家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法指定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为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在参加破产程序期间,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以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破产清算工作更为有利申请辞去管理人职务,本院认为更好的开展破产清算工作,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辞去管理人职务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解除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的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
二、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