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温江破字第1号
申请人: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川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新华阻燃剂总厂,住所地:浦东新区行南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顾德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建筑二局安装公司成都温江直属工程队,住所地:温江区天府镇万镒综合楼305室。
负责人廖品全。
申请人: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南航空港开发区机场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林大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濛阳镇濛三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肖家河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彭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西部园区西源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市长江水处理设备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黄河路2段10座。
法定代表人廖国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中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24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金都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
法定代表人金中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迪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新街88号。
法定代表曾室净,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市旺林园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报思村。
法定代表人白陆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中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观景路古堰雅居A—16号。
法定代表人史军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中央花园四期。
法定代表人叶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鑫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南浦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晟信罗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涌泉镇明光村。
法定代表人罗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华星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红花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泓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龙乡海滨村2组。
法定代表人刘明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正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晨昕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高发大厦B座310.
法定代表人高店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吴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康桥镇沪南路2575号1116室。
法定代表人吴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区4幢4单元4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青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华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杜建民。
申请人四川省主业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新华阻燃剂总厂、中国建筑二局安装公司成都温江直属工程队、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成都市长江水处理设备公司、四川中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金都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迪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旺林园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晟信罗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泓盛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成都晨昕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吴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青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24家债权人以被申请人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异议称,异议人对破产申请人负有债务认为是事实,但数额不准确需要双方重新确认,异议人虽然对外负有一些债务,但没有达到法定破产条件,今年以来异议人已按计划清偿了申请人的部分债务,但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仅向本院提交资产负债表,但不足以证实被申请人的上述陈述。
本院初步查明,申请人四川省主业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新华阻燃剂总厂、中国建筑二局安装公司成都温江直属工程队、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成都市长江水处理设备公司、四川中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金都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迪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旺林园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晟信罗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泓盛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成都晨昕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吴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青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先后于2006年—2008年期间与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等,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至今尚欠上述24家债权人工程款共计约6919万余元,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到期债务未及时清偿。
本院认为,上述24家申请人的债权明确、破产申请主体适格,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成都温江区,估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对被申请人认为以按计划清偿了申请人部分债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本院初步审查的事实不符,因此本院对被申请人的异议不予采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四川省主业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新华阻燃剂总厂、中国建筑二局安装公司成都温江直属工程队、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四川彭州市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成都市长江水处理设备公司、四川中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金都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迪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旺林园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晟信罗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泓盛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成都晨昕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吴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青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对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为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杨 波
审 判 员 董 敏
代理审判员 杜 琳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