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 产 公 告
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务人国营富顺县煤炭总公司的破产申请,于2008年6月8日作出
(2008)富民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立案受理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四条之规定,未收到本院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按所附债权申请表的要
求向管理人四川鑫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所设办公室地址: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
江大道中段483号3楼即国营富顺县煤炭总公司办公楼3楼,联系人电话0813-7201934)书
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
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9年1月15日9时在本
院大审判庭(地址: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北湖南路225号)召开,望准时参加,并向本院提交
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富顺县人民法院
200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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