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撤销权 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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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撤销权

豪诚清算  服务范围  加入时间:2008-3-31 15:28:27  访问量:347
 

                           浅议撤销权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通过法定方式使自己或者
他人已经实施的法律行为失去效力的权利。在我国合同法中,撤销权有合同撤销权和债
权人撤销权两大类。
   
     债权人撤销权是债的保全方式之一,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
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设立的,
其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持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债权人在两种情形下可行使撤销权:一是债务人放弃其
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
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而无论何种情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合法有效,这是债权人行使 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2.债
权确定,即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债务人对于债权的存在以及内容没有异议,或者该
债权已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有效裁判予以确认;3.债权须在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之前
生效,在债权生效之前债务人处分财产是其权利,他人不得干涉;4.债权一般须能够以
金钱为给付。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以诉讼方式
行使,即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用诉讼的方式撤销之效果。这是因为撤销权的行使
对第三人关系重大,将导致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无效,立法规定必
须通过法院审查其要件,是为了兼顾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
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
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
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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